上海市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管理委員會要求新建民用、工業(yè)建筑應采用裝配式
上海市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管理委員會日前發(fā)布的《關于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和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要求,新建民用建筑、工業(yè)建筑應全部按裝配式建筑要求實施。自2019年4月1日起,施工圖未正式送審的項目應依據(jù)《通知》相關要求實施。相關內容如與其他文件有沖突,以《通知》為準。
《通知》強調,新建建筑是指在相關信息平臺上,建設性質選為“新建”的項目以及建設性質選為“改建”或“擴建”,且包含“新建獨立單體”或“拆除重建單體”的項目。
《通知》明確了裝配式建筑實施的范圍,一是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批復中地上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類、居住建筑類、工業(yè)建筑類項目,所有單體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。二是高度100米以上(不含100米)的居住建筑,建筑單體預制率不低于15%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35%。對平屋面或坡度不大于45°的坡屋面房屋,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?shù)母叨龋ú话ň植客怀鑫蓓敳糠郑?;對坡度大?5°的坡屋面房屋,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坡屋面的1/2高度處。三是建設項目中獨立設置的構筑物、垃圾房、配套設備用房、門衛(wèi)房等,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。四是當居住建筑類項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建筑,其地上建筑面積總和不超過1萬平方米,且其與本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之比不超過10%時,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售樓處、會所(活動中心)、商鋪等獨立配套建筑,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。五是當工業(yè)建筑類項目中配套生活用房及配套研發(fā)樓等地上建筑面積總和不超過1萬平方米,且其與本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之比不超過7%時,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配套生活用房、配套研發(fā)樓等獨立非生產用房,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。六是技術條件特殊的建設項目,可申請調整預制率或裝配率指標。
《通知》對裝配式建筑的指標提出如下要求,2016年4月1日以后完成報建或項目信息報送的項目,建筑單體預制率不低于40%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60%。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完成報建的項目,建筑單體預制率不低于30%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50%。2015年1月1日之前完成報建的項目,建筑單體預制率不低于25%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45%。
摘自 《中國建設報》 2019.03.04 記者 宋賾